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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警示教育: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20 点击数: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汇编

2021年9月

案例一:某大学教师黄某某多次在课堂上发表错误言论问题。2019年9月,黄某某在其承担的专业理论课中多次发表与课程无关的错误言论,宣扬错误历史观,误导学生。给予黄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暂停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招生资格12个月,年度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称职;对黄某某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学院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对院长、党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副院长进行提醒谈话,取消院长、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案例二:某大学外籍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等问题。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该名外籍教师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方法不严谨、教学效果差,多次违反教学纪律,与学生言谈粗鄙,言语有失教师身份,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解除与该名外籍教师劳动聘用关系,注销其外国人来华工作证,并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限期离境。

案例三:某大学教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方式授课问题。2020年9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的图文在校讲授日语课程,影响恶劣。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郎某某停课、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处理,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对该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案例四:某大学教师张某某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问题。2019年,张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分装溶剂、担任客服、处理财务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导学生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简单粗暴,有辱骂侮辱学生的言行。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案例五:某大学教师姜某某学术不端问题。姜某某在发表的文章中抄袭他人成果,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姜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两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取消两年内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案例六:某大学教师郭某不正当关系问题。2019年8月,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郭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郭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案例七:某大学教师刘某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2016年以来,刘某利用教师身份,与一女学生交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刘某解聘处理;刘某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责令学校党委做出深刻检查,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和经济处罚;责令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对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扣罚绩效工资。

案例八:某大学教师王某某多次性骚扰学生问题。2019年,王某某屡次言语骚扰在校学生,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多名学生发送性暗示词汇和图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处分,并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该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

案例九:某大学教师陈某某性侵学生问题。2020年8月,陈某某私自召集学生到其家中饮酒,一名女学生醉酒后遭陈某某性侵。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待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后,其教师资格将依法丧失,注销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案例十:某大学教师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问题。刘某某利用担任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职务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案例十一:某大学教师唐某发表错误言论问题。2019年2月,唐某在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理。学校对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十二:某大学教师王某某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等问题。2018年10月,王某某违规参加由学生支付费用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期间存在性骚扰学生行为,且存在论文抄袭造假情况。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学校党委对其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十三:某大学教师邓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邓某某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邓某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取消其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取消学院党总支书记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案例十四:某大学教师芈某学术不端问题。2021年1月,芈某出版的专著抄袭国外作者作品。芈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教学岗位,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及三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学校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学院内部开展批评教育。

案例十五:某大学教师王某某学术不端问题。2020年5月,王某某发表文章因涉及作者身份、虚假同行评议、文章抄袭等行为被杂志社撤稿。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撤销当年取得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取消三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追回因职务、等级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待遇;撤销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学术奖励,追回相应科研奖励经费。

案例十六:某大学教师张某某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问题。2019年,张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分装溶剂、担任客服、处理财务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导学生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简单粗暴,有辱骂侮辱学生的言行。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案例十七:某大学文学院教师侯某某性骚扰女学生问题。2020年8月30日,侯某某借约学生到其办公室讨论问题为由,对该生实施了骚扰行为。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侯某某调离教师岗位、撤销文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文学院党政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深刻检讨。

案例十八:某大学教育学院教师王某、武某不正当关系问题。未婚教师武某长期与已婚同事王某存在不正当交往。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武某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两人教学岗位工作,并取消两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